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780********,哈尼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云南省红河州元阳县,现住元阳县**乡**村委会**路**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我院决定逮捕,同年5月20日被元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云G*****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元阳县**镇**路行驶,20时许,行至**路**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白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7.34mg/100ml。
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白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会明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羁押于元阳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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