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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76********,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号,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小区 **号楼**单元**楼东。2012年7月23日因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被科左后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驾驶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蒙G*****),沿科左后旗查日苏镇浩坦嘎查北侧水泥路行驶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3月12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白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4.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查获记录、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附采血视频截图、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4.讯问、抓获光盘共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案发之后被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宫乌日娜

                                  检察官助理:高佳琦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已取保候审;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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