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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71977********,回族,初中文化,成都市**物流搬家公司**,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住成都市天府新区**大道南段**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2月26日因交通肇事逃逸被成都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07时27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轻型厢式货车搭载一名同事沿天府大道南段由龙灯山路方向往正北上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天府新区天府大道南段地铁1号线四河站D口外路段,与同车道前方由张某某驾驶的川A*****号小型轿车及牟莫某驾驶的川A*****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三车受损。事发后,白某某弃车离开现场。在警察勘查期间,白某某步行返回事故现场。

经检验,被告人白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88.9mg/100mL。

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白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牟某某报警,被告人白某某逃离后又返回事故现场,配合警察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白某某无前科,本次犯罪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考虑其发生交通事故后有逃逸行为,综合考量,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树杉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48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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