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住固原市原州区**镇**村**组**号,个体。2017年9月1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11月28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一千五百元;因使用伪造驾驶证行为,被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千元,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罚款六千五百元。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白某某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沪C3****号小型轿车,从锦汇ACC地下停车场驶出进入警民路,沿警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警民路与规划一路交叉口附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提取被告人白某某血样送检,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2mg/100ml,依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标准之规定,被告人白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震

检察官助理:任继荣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40844****。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