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85********,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哈尼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墨江县**镇,住墨江县**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8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白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班中村民委员会少者组往墨江县双子星酒店方向行驶。同日22时许,当被告人白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紫金大道党校岔路口时,被墨江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执勤民警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被告人白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检测结果为259mg/100ml。经云赢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白某某血样(检材)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84.26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2.证人张应伍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荣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住墨江县**镇**组**号,联系电话1589447****;
2.卷宗2册,起诉书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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