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51963********,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因犯故意杀人(未遂)罪,于2001年12月25日被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威县**检车中心门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清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白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2.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3.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等;4.其他证明材料:到案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忠爱
检察官助理:马秀华
2020年7月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住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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