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60********,汉族,文盲,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镇**村**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0时许,白某某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小型能源汽车沿阜合产业园华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阜合产业园福和家园小区东区南门,在进入小区时,与他人发生争执,民警出警处理,发现白某某涉嫌酒后驾驶。经鉴定,白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瑞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楼村**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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