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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刑检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曹县**镇**庙**村**村**号。2018年2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日15时23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鲁******号三轮汽车沿曹县曹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曹县曹安路梁庙村路口时,被曹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202.7mg/100ml。后由医务人员提取白某某静脉血液,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检验,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白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福民

2019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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