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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211951********,汉族,文盲,无业,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镇**村**号。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08年11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桥区大队行政处罚;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1年1月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槐荫区大队处以罚款4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的行政处罚;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2年7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大队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时3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南部山区省道103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仲宫街道办事处小门牙村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被告人白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9.5±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白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文华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395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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