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916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23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山西省五台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五台县**乡**街**巷**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号楼**,山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3时01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A****D号黄色奥迪牌小型轿车,从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出发,在**桥由西向东行驶至**桥东**东路南匝道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送至山西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抽取血样2管各5ml。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白某某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8.86mg/100ml。
到案后,白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闫锦萍
检察官助理 李 幸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号楼**,联系电话:13753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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