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71982********,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柳林县**乡**村**号,现住太原市迎泽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5日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2时46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晋A****X号启辰牌小型轿车,从太原市小店区山西**大学**区**门出发,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南200米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小店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65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白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62.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62.01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谷海霞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联系电话:18735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