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二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1301983********,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乡**街**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路**号**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依法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驾驶冀A****B长城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太原市杏花岭区东中环路辅道凯旋街口时,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杏花岭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提取的血样;
2、查获经过、血液检验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3、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4、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韶琛
检察官助理 张 炜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33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散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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