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平定县**镇**村,户籍所在地阳泉市矿区**楼**门**号,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31989********,汉族,中专文化,住平定县**镇**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22时左右,被告人白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自己的无牌证二轮摩托车,从平定县冠山镇森宇坐标城到阳煤集团五矿,当由东向西行至平定县西关西城枫景小区外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梁某甲发生碰撞,造成白某某及梁某甲受伤、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白某某拨打120积极抢救伤者,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梁某甲被先后送往平定县人民医院、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平定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甲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平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白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破后,被告人白某某与梁某甲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人民币29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车辆购置发票、整车出厂合格证、居民医学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凭证、谅解书、前科劣迹调查表、110接处警受理单、报警电话、急救中心电话拨打记录等书证;2.证人梁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致发生一人死亡之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白某某具有认罪认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白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闫淑青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住平定县**镇**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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