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三部刑诉〔2020〕Z1001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92********,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县**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3时47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我市高新区唐家派出所路口时与黄某某连驾驶的渝 CK6***号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白某某、摩托车乘坐人员张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抽取其血样送检,被告人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l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黄某某连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白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少锋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
2.卷宗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