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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镇**村**街**巷**号,务工人员,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Z****的白色现代牌小轿车行驶至孔家庄镇民主东街时被交警查获。后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白某某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129.50毫克,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证明、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报告;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及抽血过程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白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学军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PDF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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