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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住张家口市康保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06日22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一辆蒙HA****小型汽车行驶至张家口市桥西区西环平门路口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扣。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对白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其结果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1.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现场查获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候增玉

检察官助理:董琪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张家口市康保县**镇**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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