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83********,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扎赉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07日,被告人白某某饮酒后驾驶蒙F*****号小型汽车进出巴达尔胡镇园丁楼小区,经检测,白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44.2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表(2)户籍证明(3)车辆及驾驶证信息(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5)到案经过(6)被告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刑事案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7)强制措施凭证(8)鉴定意见通知书
2.证人证言(1)佟某某笔录(2)王某某笔录(3)白某某笔录(4)孙某某笔录
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1-2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至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伟光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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