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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592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811976********,汉族,大学文化,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小区****。被告人白某某曾因无证、饮酒驾驶机动车,于2010年2月被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1月被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罚款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白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4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驾驶苏AL**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南京市玄武湖隧道,被民警现场查获,并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被告人白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7.1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扣经过、行驶证、驾驶证、刑事摄影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4.查扣视频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丽芳

    检察官助理 刘松茂                              2020127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小区****室,联系电话:13705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 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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