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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2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路**里**工房**排**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阁**楼**门**号。2020年6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3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19时40分许,无驾驶资格的被告人白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唐山市路北区滨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滨河路建华道口南约300米时与前方道路上停放的当事人贾某某的冀B9****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被告人白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白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2.55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白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贾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白某某与当事人贾某某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白某某的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柳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于唐山市开平区**阁**楼**门**号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3148****;

2.侦查卷宗贰册、单行材料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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