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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41975********,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号,现住武邑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6日被武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3日被武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武强县一饭店饮酒后,由**街车辆停放处驾车回**庄的租住房,行驶至武邑县**路与**街交叉口处遇交警执勤,其拒不停车接受检查,在武邑县**镇**村口被执勤交警截获后仍不配合进行酒精吹气检测,随即对其采血备检。后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白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9.0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发破案报告、查获视频光盘;

2、提取血样登记表、检验报告;

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户籍证明信;

7、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逃避、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属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岩

检察官助理:袁伟娜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审查卷各一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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