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抚宁区**局工人,户籍所在地秦皇岛市抚宁区,住秦皇岛市抚宁区**镇**小区,2009年9月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原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驾驶冀C*****牌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抚宁区金山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长征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白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6.65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户籍和现实表现证明、判决书,现场方位图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白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少青

检察官助理:朱立鹏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