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阜平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阜平县。
本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01时1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FG00U9”小轿车在阜平县**路段与被害人雷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A7906X”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民警赶赴现场后在事故调查中发现被告人白某某有酒驾嫌疑,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彦明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羁押于阜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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