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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75********,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隆化县******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7日傍晚,被告人白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五征”三轮农用车沿公路行驶,自****村到****村。在隆化县****村因斗殴被民警查获,经对白某某身体提取血样,送检至隆化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331.9mg/100ml,属于醉酒。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照片、鉴定意见、户籍信息、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娜

检察官助理:白晓东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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