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75********,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隆化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7日傍晚,被告人白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五征”三轮农用车沿公路行驶,自**镇**村到**乡**村。在隆化县**乡**村因斗殴被民警查获,经对白某某身体提取血样,送检至隆化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331.9mg/100ml,属于醉酒。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照片、鉴定意见、户籍信息、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娜
检察官助理:白晓东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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