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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白某某曾用名:白某甲,男,1994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71994********,汉族,专科,务工,群众,甘肃省静宁县,住沧州市渤海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9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1日00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渤海新区**路**KTV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扣,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白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3.85 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

2、鉴定意见;

3、书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捷

检察官助理:杨若梅

2020年7月23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居住于沧州市渤海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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