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白某某,曾用名:白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71994********,汉族,专科,务工,群众,甘肃省静宁县人,住沧州市渤海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9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1日00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渤海新区**路**KTV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扣,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白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3.85 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
2、鉴定意见;
3、书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捷
检察官助理:杨若梅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居住于沧州市渤海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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