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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浚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F2****的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沿浚南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浚南公路与永定公路交叉口时,与沿浚南公路自动向西行驶至该路口的孟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豫F3****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车损坏,豫F3****小型轿车乘坐人李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告人白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224mg/100ml。经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白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孟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李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胸部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案发后,事故双方就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经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孟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页无正文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拥军

(院印)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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