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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刑诉刑诉〔2016〕11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6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睢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5月10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未送监执行),2016年5月11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5月25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30日21时58分,被告人白某某驾驶一辆红色无牌三轮摩托车沿 **省道行驶至睢县**镇西桥上时,被睢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被告人白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9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证明、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等;

2、被告人白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敏

2016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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