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二部刑诉〔2020〕Z1117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3011976********,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号,现住址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号楼**单元**曾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4月7日被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3年5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1时08分,被告人白某某饮酒后驾驶蒙G**号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沿通辽市科尔沁区**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提取血样鉴定,被告人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21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询问及讯问笔录;

3.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通秉司鉴[2020]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静

2020年1030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