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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69********,鄂温克族,初中文化,无工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住莫旗**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3日16时许,白某某在朋友王某某家喝了二两白酒,酒后骑摩托车回家,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莫旗尼尔基镇北二道桥孔某某家附近行驶时,与孔某某驾驶的蒙E*****号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至白某某受伤、孔某某车辆受损。随后莫旗交警队工作人员将白某某带至莫旗人民医院并对其血液样本进行提取。后经齐齐哈尔市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白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0.72mg/100ml,白某某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白某某系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并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光

检察官助理:翟濛濛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莫旗**镇。

2.卷宗三册、证据光盘一张、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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