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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萧县人民检察院

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号码342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住萧县******。被告人白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8日19时26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驾驶皖L*****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省道****路段,被萧县公安局黄口交警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mg/100ml,后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1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白某某于2020年12月18日经萧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及到案经过、呼气时酒精检测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证明被告人白某某经侦查人员电话传唤到案,无违法犯罪前科,经呼气时酒精检测涉嫌醉驾。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明12月8日晚,其和白某某、罗某某等人一起吃饭时白某某饮用了白酒,酒后白某某跟随罗某某的车到**村,而后驾驶皖L*****号白色雪佛兰轿车回家,当晚21时许听说白某某因酒驾被查获

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当晚和朋友一起在****饭店吃饭时饮用了白酒,酒后跟随朋友的车到****村,后驾驶皖L*****号白色雪佛兰轿车回家,行驶至**省道****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对乙醇检测结果没有异议。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11mg/100ml。

5.萧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证明侦查人员查获、讯问被告人白某某及带其抽血检测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经侦查人员电话传唤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萧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永          

2021年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萧县**镇**居**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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