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426251985********,藏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住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公租房,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林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林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林芝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林芝市人民检察院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1时36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藏A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大道由北向南往***桥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大道与**大道西段交叉路口附近路段时,撞到前方停车等待红灯的由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藏AK****号轻型普通货车尾部,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被告人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39.33mg/100ml。西藏自治区林芝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白某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白某某向被害人张某某赔偿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被害人张某某对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视频光盘制作说明、酒精含量测试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乙醇含量检验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后程序告知书、接受证据清单、结帐单复印件、发票复印件、收条复印件、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藏公物(理)鉴字[2020]188号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车辆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执法记录仪记录视频及对被告人白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的视频、血液提取的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明知被害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西藏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路  平

书记员:塔  姆

                               2020年6月17日

附: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公租房,联系方式:1534894****。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