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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住达拉特旗****公楼**室,系无业。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3时23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醉酒驾驶红色的蒙B**号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沿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双骏公园北石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盛园社区门口道路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对其抽血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为117.29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媛

检察官:王宏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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