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011991********,大学专科文化,系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9月16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09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15日23时20分,白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蒙K**号灰色宝来牌小型轿车沿东胜区民族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鼎裕家园门前道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2019年09月15日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白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5.07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提取笔录;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佳宁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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