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1〕Z36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公民身份号码500103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号**-**,住重庆市渝北区**小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于2020年3月26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0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饮酒后驾驶渝BB****小型轿车,从重庆市渝北区黄泥磅紫园路附近出发,行驶至江北区黄泥磅立交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乙醇测试后,白某某被民警送至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检验,白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9.7mg/100ml。

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乙醇呼气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一个月,可以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汤  霁

检察官助理 黄  莹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渝北区**小区**单元**-**;

2.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