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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5〕465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镇**村**号,农民。2015年10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14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无证驾驶冀F****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老108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镐京段时,将马某某停放于道路西侧的陕A****0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西安市交警长安大队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白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对白某某抽血送检,经检验,白某某血液中血醇浓度为191.62mg/100ml,属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2.破案经过、抓获经过;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事故认定书;6.血醇鉴定意见;7.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白某某无证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1至2个月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煜

2015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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