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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自然情况

姓名

白某某

性别

民族

蒙古族

出生年月日

1979年**月**日

文化程度

大专文化

身份证号码

2302051979********

职业

**股份有限公司驻齐齐哈尔办事处销售员

住址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楼**单元**室

户籍地址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

被告人前科劣迹

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强制措施情况

批准逮捕( )

日期

取保候审( √ )

日期

2019年11月28日

拘 留( )

日期

办理案件流程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20年4月7日移送审查起诉,同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并讯问被告人。

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驾驶黑B****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街龙沙交警大队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白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2mg/100ml。

证据清单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

2、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

罪名认定

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情节

认罪认罚( √ )

坦白( √ )

自首( )

立功( )

前科( )

累犯( )

其他情节( )

量刑建议

拘役

三个月

罚金

三千元

备注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此 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恩珠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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