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上蔡县**乡**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零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驾驶豫Q0***小型轿车沿上蔡县**大道南段由南向北行驶至**超市门前时,撞上一辆豫QD***的小型轿车,导致豫QD***小型轿车驾驶人于某某、豫QD***小型轿车乘坐人郭某某受伤及两车和道路东侧护栏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检验,被告人白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40.21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白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于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致被害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白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经鉴定,被告人白某某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140.21mg/100ml,系醉酒。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相应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杰

检察官助理:魏排星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