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2001********,彝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住开远市**乡**组**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6日22时许,被告人白某某无证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路右转进**路向北行驶,行至**加油站路段时,与马某某驾驶的头南尾北停靠在道路东侧的云******号重型自卸货车车头相撞,造成白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白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方当事人马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白某某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67.84mg/100mL。
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立
2020年4月7日
附: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8787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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