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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25199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街**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06时32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在昆明市宝象河东路云晟宾馆门前路段倒车时与被害人安某某驾驶的云******号“绿能”牌电动自行车车头前部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抽取白某某的静脉血样送检,其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2.08mg/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02.08mg/100ml;有坦白情节;发生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宏敏

                                 检察官助理:李娟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联系电话:18887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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