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1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住南昌市高新区**路**小区**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乡**村**社**号)。2020年1月10日因酒驾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500元。同年5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6月4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0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驾驶赣******号牌小型汽车途经本市高新区紫阳大道行驶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19mg/100ml。
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酒精检测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白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邓平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7086****。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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