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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镇**村**屯,现住吉林省磐石市**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9日14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拖拉机行驶至**镇**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吉林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白某某静脉血液中检测酒精(乙醇),含量191.34mg/100ml。

2020年11月9日民警口头传唤白某某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提起、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照片。

二、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白某某供述与辩解。

三、鉴定意见

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吉)公(交)鉴(理化)字[2020]002123号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昌勋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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