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1024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镇**街**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3W33U的白色小型轿车,从南部县建兴镇新桥行驶至南部县建兴镇济民医院,因在医院内寻衅滋事,公安干警接警后发现白某某属于酒后驾驶,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出其酒精含量为206mg/100ml,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意见为:白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2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亚绯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其电话号码:18227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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