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宝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1202241994********,户籍地:宝坻区**街道**路**号,现住宝坻区**楼**楼**。2019年2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白某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N****W白色荣威牌轿车,沿吴苏路由南向北行驶到宝坻区第三小学北侧约5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白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1毫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颖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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