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高检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30902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社区**社区**家园**号楼**单元**室,现租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村民房,建筑工人。因犯强奸罪,2010年2月8日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3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白某某持证醉酒驾驶鲁D*****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威海高区前双岛小东北酱骨饺子王饭店门口驶离后返回该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白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0.30mg/100ml。
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颖
(院印)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村民房;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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