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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荣成市**镇**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山县**镇**村**路,出生地辽宁省盘山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政策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持B2驾驶证驾驶伪造车辆号牌鲁******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荣成市石沙线由西东行,行至荣成市人和镇鑫弘集团北道路处,与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由道路南侧左转弯调头时相撞,致两车损坏,被告人白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检测,被告人白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9.94mg/l00ml,达到醉酒标准。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白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1月21日,被告人白某某与王某某达成协议,双方互不偿还,并取得王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记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发生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未持二轮摩托车驾驶证驾驶伪造号牌二轮摩托车,依法应从严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白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延宗

检察官助理:周海朋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住荣成市**镇**村,电话1524260****。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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