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5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乡**村**号,住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湾**小区**区**号楼**室。2011年12月28日,被告人白某某曾因酒后驾驶被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太原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3时38分,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驾驶晋A****9五菱牌小型客车,在本市万柏林区**街**路附近行驶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白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95.0mg/100ml,随后对其抽血采样取证进行酒精浓度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11.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饮酒记录、呼气检测结果、现场照片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讯问笔录等;3.鉴定意见:对被告人白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的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雁云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53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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