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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大宁县**镇**村**号,现住太原市小店区**街**小区**号楼**单元**。2019年10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9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晋A****S号(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白色雪铁龙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迎泽区建设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火车站地下通道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4.28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丰学敏

2020年5月7日

附: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83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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