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清检刑刑诉〔2019〕13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0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3时55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晋A****3比亚迪小型普通客车沿同杨线由南向北至文源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太原市交警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5.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理化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广翔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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