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于南宁市,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宾州**街**号。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3月15日补回。被告人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3日8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A****Y号小型轿车沿南宁市江南区**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大道“***迪4S店”门前路段时,适有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牌号为桂A****0小型普通客车在前方行驶。由于被告人白某某未按规范操作驾驶,导致二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不同程度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白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杨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检测,被告人白某某案发时的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219.3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白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警情详情打印单、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车辆凭证、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赔偿协议书、收据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乙醇定量检验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验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捷燕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共一百七十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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