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明检四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71********,汉族,初中文化,党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住明水县**乡**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明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明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明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被明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明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8日20时21分许,白某某酒后驾驶黑M****4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明水县**乡**村村道由西向东行驶,与对向行驶的仇某某驾驶的吉J****5号**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白某某和同车乘车人吴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白某某未取得两轮摩托车驾驶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属无证驾驶。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4615mg/100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户籍证明;明水县人民医院诊断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承诺书;到案经过;侦破经过;
2. 证人仇某某的证言;
3. 鉴定意见: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白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已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白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4615mg/100ml,综上,建议判处白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晶薇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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