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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229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永靖县,住甘肃省永靖县********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8日晚20时至23时许,被告人白某某与柳某某等人在永靖县**镇**村柳某某家中喝酒,期间白某某饮用半斤左右白酒后回家。次日8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甘N7****号小型轿车从永靖县**镇**村出发行驶至**广场上口将车辆违停于**路**牛肉面馆路段,进入马有布牛肉面馆吃饭时看见巡逻交警在劝离违停车辆,随后白某某从马有布牛肉面馆出来驾驶其甘N7****号小型轿车准备驶离时,被巡逻交警闻到身上有酒味,随将其带至永靖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另从公安交通管理平台查询,被告人白某某持有的C1型机动车驾驶状态为注销状态。2020年7月31日,经甘肃省方圆司法鉴定所鉴定,白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2.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甲白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证驾驶、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春蛟

                        检察官助理:赵元萍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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