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229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永靖县人,住甘肃省永靖县**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8日晚20时至23时许,被告人白某某与柳某某等人在永靖县**镇**村柳某某家中喝酒,期间白某某饮用半斤左右白酒后回家。次日8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甘N7****号小型轿车从永靖县**镇**村出发行驶至**广场上口将车辆违停于**路**牛肉面馆路段,进入马有布牛肉面馆吃饭时看见巡逻交警在劝离违停车辆,随后白某某从马有布牛肉面馆出来驾驶其甘N7****号小型轿车准备驶离时,被巡逻交警闻到身上有酒味,随将其带至永靖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另从公安交通管理平台查询,被告人白某某持有的C1型机动车驾驶状态为注销状态。2020年7月31日,经甘肃省方圆司法鉴定所鉴定,白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2.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甲、白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证驾驶、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春蛟
检察官助理:赵元萍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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